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