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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