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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