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