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七条 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者送交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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