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次以上的;
(二)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三次以上的;
(三)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三次以上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
(五)一年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五次以上的。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数额较大罚款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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