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4-05-10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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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第二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 第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 第七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淘汰等措施。具体措... 第八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 第九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 第十二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 第十三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 第十四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对用于... 第十五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 第十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动力装...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慢行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具备条件的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其中,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具备条件的,应当设... 第十九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 第二十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保持制动器...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运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港口客运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第三十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互联网...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业组织依据章程,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就快递、外卖...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五条 网约配送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公安会同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电动自...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七条 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者送交非机动车生产者...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探...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违法行为劝导、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的,由市场监...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或者...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通过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的,其固定式电子技术设备设置地点...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通知非机动...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 第五十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