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