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