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有权对违法停放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有权对违法停放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