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