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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