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