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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