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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