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动力装置等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其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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