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具备条件的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其中,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农村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货运车辆通行频繁或者交通事故高发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危险警示区或者隔离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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