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新购车辆应当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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