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