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和材料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