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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