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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