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