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