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