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