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一)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