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做好驾驶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信息核查,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监督驾驶人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做好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四)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六)将车辆、驾驶人信息和违法车辆配送时间、路线等与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接入公安机关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七)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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