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通过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的,其固定式电子技术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