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通过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的,其固定式电子技术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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