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探索在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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