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给予行政处罚。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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