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和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相关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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