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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