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出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音像事业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繁荣音像事业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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