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出版主管部门)是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总量调控;
(三)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对音像制品的鉴定;
(六)对繁荣音像事业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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