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音像制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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