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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