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