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