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饮用水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措施保护备用取水口周边环境。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饮用水供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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