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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