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