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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