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船舶投保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