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信息系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统一汇总和定期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信息。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对原水水质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水务和环保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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