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除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外,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船舶航行、停泊、装卸,但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航行的除外;
(四)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
(五)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船舶航行、停泊、装卸,但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航行的除外;
(四)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
(五)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