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高等教育规划,科学安排高等教育发展用地,保障高等教育校舍资源。
市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公办高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标准,适时调整高等学校建设项目造价标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区域内高等学校用地和周边交通、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并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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