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高等教育规划,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对地方公办高校建立以经常性经费投入为主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健全生均综合定额标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确保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经费,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经费,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