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建立并完善教师准入、培训、考核和流动制度;健全公平竞争、梯队合理、多元发展的教师职业发展机制;可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自主灵活用工。
高等学校的教师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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