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职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学和实践,提升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创业学生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或者放宽修业年限;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授权学生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创新创业。
市教育、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风险投资基金、社会中介机构等,为学生创业创造条件。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授权学生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创新创业。
市教育、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风险投资基金、社会中介机构等,为学生创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