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三十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三十条 市财政、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高等教育发展需求,完善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扩大并规范高等学校对国有资产的自主处置权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