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十二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独立或者共同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与高等学校合作共建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向高等学校捐资捐赠,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与高等学校合作共建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向高等学校捐资捐赠,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