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分类管理,支持和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在公用事业价格、用地优惠、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公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